关于《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1-05地块一期项目(大荆镇文化体育综合中心项目一期)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1-05地块一期项目(大荆镇文化体育综合中心项目一期)位于位于乐清市大荆镇珠岭村,占地面积18515m2约27.77亩(国家2000坐标)。中心坐标为东经121.141923°,北纬28.418491°。
根据《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控规(修编)01-01-05和01-04-34地块修改》,地块拟规划为体育用地(A4),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体育用地(0805)、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因此土壤执行“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和“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目前土地使用权人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的敏感用地筛选值,乐清市大荆镇小城市主城区和水涨片区01-01-05地块一期项目(大荆镇文化体育综合中心项目一期)土壤检出指标浓度均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敏感用地筛选值,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其用地规划中作为体育用地(A4)的规划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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