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25〕022号地块(翁垟街道王宅村)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25〕022号地块(翁垟街道王宅村)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王宅村,占地面积4994.46m2。中心坐标为东经120.966379°,北纬28.022627°。《乐清市翁垟街道三调局部图-图幅号H51 G 096016》(2025年4月)显示,本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工业用地4272m2,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627m2,商业服务设施用地58m2,城镇村道路用地13m2,水田24m2。根据《乐清市翁垟街道翁垟单元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24年9月),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地块属于居住用地(07)—城镇住宅用地(0701),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因此土壤执行“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和“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目前地块管理人为乐清市人民政府翁垟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第七条第一项和《温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监督管理规程》(温环发〔2022〕19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后从从工业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农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属于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除了部分机关团体用地外,其余部分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60年代~2003年,地块为农田;2004~2019年,地块内为村委办公楼、外租商铺、仓库和建材堆放场地;2020年~2022年,地块内为村委办公楼、空地;2023年~2024年,地块内为村委办公楼,废旧瓷砖堆放、工程车停放处和钢筋临时加工点;2025年~至今,原瓷砖、钢筋等堆放已清理,地块内为整体为空地,西南角为村委办公楼。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结果以及地块周边涉及的企业产污情况分析,识别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为砷、铅、镉、铜、锌、镍、总铬、石油烃(C10~C40)。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乐清市人民政府公开出让地块〔2025〕022号地块(翁垟街道王宅村)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敏感用地)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其用地规划中作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的规划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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